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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詮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一個中國原則(英語:One China Principle),簡稱一個中國或一中原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臺海現狀及海峽兩岸關係的主張及意識型態,同時也是其外交政策方針,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基於這一原則追求中國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反分裂國家法》則在法律上確立了這一原則,此主張與中華民國的「一個中國原則」存有差異,因而不被中華民國方面接受。
中國大陸官方對於一中原則的標準論述如下:
“ |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臺灣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 | ” |
在國共內戰中,中華民國政府於1949年敗退到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佈成立,台灣海峽兩岸形成事實分治的局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為中華民國在1949年之後已經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取得舊有中華民國所有法律地位與權力,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台灣也因此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撤退到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雖然仍然延續了中華民國的名稱,但已經不再是主權國家,也不能代表中國,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的地方當局,稱為台灣當局。台灣當局不具備任何合法地位,有義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1]。
在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法律體系,中華人民共和國皆不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合法地位。認為中華民國存在,而且也能代表中國的政治觀點,被歸類為兩個中國,為獨台,在法律上為非法。而認為台灣當局是合法政權,為主權獨立國家的見解,稱為一中一台,是台獨。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中國原則」有過不同版本的表述。
在不同場合中,以下三個分句的順序略有不同。
“ |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 |
“ |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 | ” |
該版本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
該版本多應用於外交場合,如與他國建交時、參與國際組織時等。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指出:「外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與台灣當局斷絕或不建立外交關係,是新中國與外國建交的原則」,並表示該版本的主張「構成了一個中國原則的基本涵義,核心是維護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2]。
自2000年代起至今,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建交時,他國政府均會在建交公報中「承認」該版本的「一個中國原則」[3][4][5][6][7]。
2000年8月4日,在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給聯合國秘書長的信中,亦使用了該版本的「一個中國原則」[8]。
2022年8月4日,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主持例行記者會時,亦使用了該版本的「一個中國原則」,並強調「一個中國原則只有一個版本、一種含義」、「不允許私塞任何前提後綴,也不允許任何歪讀曲解」[9]。2024年5月10日,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司長楊濤舉行吹風會時,同樣使用了該版本的「一個中國原則」,並批判美國「聲稱堅持一個中國政策,卻加上「台灣關係法」「對台六項保證」作為前綴、後注。」[10]
在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講話發表之後,「一個中國原則」有了新的表述。
1998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台灣方面提出的「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為[11]:
“ |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 ” |
2000年代起啟用的「一個中國原則」的表述為:
“ |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 | ” |
該版本逐步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改為「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將「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一句改為「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陳長文律師認為,新版由從屬關係轉變為平等關係。[12]
該版本多應用於處理兩岸關係事務的場合。
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認為,該版本的表述「是對江澤民同志親自確定的關于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立場論述的新的闡述,既堅持了一個中國原則的一貫性,又展現了爭取和平統一的誠意和對台灣同胞的尊重,具有很大的包容性。」[13]
《一個中國的原則與台灣問題》(白皮書)指出,該版本的目的是「為尋求和擴大兩岸關係的政治基礎」,應用場合是「在統一之前,在處理兩岸關係事務中,特別是在兩岸談判中」[11]。
在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為促進祖國統一大業的完成而繼續奮鬥》講話的歷次周年紀念日上,時任國務院副總理錢其琛均會在講話中,使用該版本的「一個中國原則」[14][15][16]。2000年8月,錢其琛副總理會見台灣聯合報系訪問團時,亦使用了該版本的「一個中國原則」。2002年11月,江澤民在中共十六大報告中,亦使用了該版本的「一個中國原則」。[13]
1949年10月2日,蘇聯政府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為第一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的國家,中華民國外交部遂發表聲明與蘇聯斷交。1950年,西方世界中的英國率先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與中華民國政府斷交,而後雙方在外交領域均不接受雙重承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代表中國,中華民國政府與之斷交。反之承認中華民國政府代表中國的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也決不與之建交。
1971年,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在聯合國的中國代表權席位。國際社會上,各國與中華民國斷交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在建交公報上,各國都同意中國提出的一個中國政策,亦即「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關於臺灣地位之態度則於文字與實務上均有所不同。
198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序言中稱「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2005年,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將一個中國政策法律化。
在國際法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張完全接收中華民國先前所曾經擁有的法律地位及權益,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完全驅逐中華民國。主張中華民國不得享有任何國際法權益,在參加國際組織時,有限度默許中華民國可以用民間組織方式參與,但不能宣稱自己是國家或代表中國及享有國家待遇。
1971年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政策」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其他國家建交時,建交雙方所必須承認並遵守的原則,要求對方必須在建交公報中明確承認「一中政策」,不承認中華民國的正式地位,否則將會拒絕與其建交。在聯合國中,聯合國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為中國唯一合法代表。而世界各國對於一個中國政策有不同的態度。
中華民國為聯合國創始會員國。1971年10月25日第26屆聯合國大會通過2758號決議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的席位:
“ |
大會, 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 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五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他的政府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
” |
美國政府採取「一個中國政策」(One-China Policy)作為外交政策。美國承認只有一個中國,以中美三個聯合公報為政策基點,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國政府認識到中國的立場,即「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又依據台灣關係法及六項保證為方針,對台灣的地位問題視為懸而未決,但承諾對台灣提供軍售。[18]
“ |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 |
” |
——《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 |
“ |
堅持一個中國原則,是實現祖國和平統一的基礎。 以和平方式實現祖國統一,最符合台灣海峽兩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國家以最大的誠意,盡最大的努力,實現和平統一。 |
” |
——《反分裂國家法》第五條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認為,九二共識為兩岸共同堅持一個中國原則和中國統一的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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